大眾銀行房貸‧既有購置住宅貸款戶展延貸款期限相關說明

 

 

 

申請至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止


一、專案目的


為因應既有購置住宅貸款戶財務情況,得依客戶之申請,將其原借款期限酌予延長,惟最長不超過 30年,於授信風險之考量下兼顧客戶需求而訂定本辦法。


二、借款人資格

(一)借款人須為本行既有客戶且為自用住宅購屋貸款者適用之。
(二)借款人年齡加延長後之剩餘還款年限不得超過75歲。


三、信用條件

借款人須符合下列信用條件:
(一)申請當時無積欠本息者。
(二)客戶未曾申辦95年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之前置協商及非自願性失業勞工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


四、貸款期限


最長不超過三十年。


五、授信審核

依大眾銀行「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授信辦法」第二十二條 貸款條件變更規範逐案送審。


六、抵押權設定

依大眾銀行「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授信辦法」之第二十四條抵押權設定規範辦理。


七、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大眾銀行「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授信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本辦法受理申請期限至民國9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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