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修正草案 卡債轉小額信貸


改權益須經同意 分期最多兩年半
       記者  張漢軒  報導    2010/01/04


從卡債風暴發生以來,信用卡相關議題廣受社會各界關注。金管會於12月底(31日)預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修正草案,其中包括修正發卡機構之核卡、行銷、利率,預借現金管理等條文。

 
未來發卡機構在核發新卡時,所提供給與持卡人的權益或優惠,在約定時間內,如果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變更。而發卡機構在契約中,載明利率調整事由,發卡機構在調整時,必須清楚說明讓持卡人知道調整原因。

 
而一直備受關注的銀行雙卡利率,金管會擬要求發卡機構必須對長期使用循環利息的持卡人,提供轉換機制,未來發卡機構應該調整利率或協助借款人轉成小額信貸,甚至採用現金卡循環利息等方式,助於持卡人還款,而不是單純賺取利息費用。

 
而發卡機構不得因提供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而提高或另外核給持卡人信用額度,且預借現金額度成數、行銷及相關事宜應依規定辦理,發卡機構不得同意,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放款本息的工具,以避免信用卡被擴張作為融資工具。

 
此外,金管會表示,發卡機構必須加強在申請書上,對涉及持卡人的權益進行告知,並且加強每月帳單交易帳款明細資料的揭露。如各項費用、循環信用本金、利息等,而在繳交最低應繳金額時,須清楚告知繳清全部款項的時間、及總金額等。

 
若發卡機構提供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務,與特約商店有合作關係者,發卡機構必須在持卡人原本的信用額度中承作,而分期付款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六個月。而特約商店也必須在交易時,以書面資料告知持卡人所分期付款的標準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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