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知識,申請破產步驟
向法院提出申請
依破產法聲請要件須符合:
一、負債大於資產
二、ㄧ定可分配之財產
三、多數債權人
法院開庭審理
法官會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通常會開庭給債務人敘明之機會。
破產管理人
法官認為有破產之實義後,裁定宣告破產,並會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所推薦之破產管理人中,選任破產管理人。
債權人會議
債務人必須登報,聲明沒有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於期間內申報債權,否則債權確定,破產程序完結後,債務即ㄧ筆勾銷。
破產財團
破產財團乃為清償破產債權人為目的,於破產宣告時,由破產人所有之全部財產所組成之財產團體。
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乃指在破產宣告前所成立,得以強制執行滿足之財產上之請求權。
協調
調協係指破產人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以終結破產程序為目的,而與破產債權人所締結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
分配
希望藉由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於破產財團財產之分配達成協議;或由法官裁定分配方式,減少債權人分配之爭議。
復權
在分配完結或聲請破產起三年後,可經由聲請復權,回復跟銀行往來,重新累積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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