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白金商務卡‧專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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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滿額換機票
持卡12個月內,累積刷卡消費滿額,即可免費兌換下列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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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本權益限於2009年12月31日前申辦且核卡者適用。
權益期間:核卡日起至次年相同月份月底。例:2009年1月5日核卡者,權益期間至2010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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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刷卡消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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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換商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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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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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機場貴賓室(Priority Pass,PP)免費使用乙次
(註:持卡人須持有PP卡,且每一持卡年度(即上述權益期間)白金商務卡刷卡消費金額達新台幣30萬以上者) |
NT$300,000 |
NT$3,000旅遊金
(註:旅遊金即為刷卡金,限折抵白金商務卡於下期帳單之消費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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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400,000
(右列權益四選一) |
a.
折抵次年年費乙卡(正卡NT$4,500或附卡NT$4,500)
b. 台灣(台北或高雄)至香港之華航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c. 台灣(台北或高雄)至澳門之長榮航空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d. 台北至香港之長榮航空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
NT$600,000 |
台灣(台北或高雄)出發至亞洲航點之華航經濟艙來回機票乙張 |
*上述活動僅可擇一兌換,消費金額不可重複累積,活動詳情、商品兌換規則詳如下方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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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機場貴賓室(以下簡稱貴賓室)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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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機場貴賓室專屬通行卡(Priority Pass
,以下簡稱PP卡)申請方式
凡白金商務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於權益期間年度消費每累積達NT$300,000(正、附卡消費合併計算)即可免費申請兌換PP卡乙張(正、附卡持卡人皆可申請兌換),且無須扣除任何白金商務卡權益期間年度刷卡累積消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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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式/費用計算方式
凡持卡人已持有PP卡而欲使用貴賓室之服務者,無須經由兌換程序,即持卡人於每一權益期間累積刷卡消費金額達NT$
300,000以上者,在持卡人使用貴賓室後且款項入帳時,台新銀行將依下列標準檢視持卡人是否享有免費使用之資格:
A、若於權益期間年度可兌換之金額達NT$ 80,000以上者,台新銀行將自持卡人使用白金商務卡權益期間年度累積消費金額自動折抵使用貴賓室之費用乙次(每人每次計美金27元),並於持卡人之年度累積消費金額中直接扣除NT$
80,000,持卡人即無須支付該筆使用費。
B、若不符合上述自動折抵條件者,則持卡人須自行支付使用貴賓室之費用計每人每次美金27元,台新銀行將依據PP卡之使用記錄,將使用費用直接入帳至白金商務卡信用卡帳單中。
※ 美金27元將以NT$900入帳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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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貴賓費用計算方式
部份貴賓室可攜伴進入,但持卡人須自行支付同行貴賓以每人每次美金27元計費之使用費,台新銀行將依據PP卡之使用記錄將使用費用直接入帳至持卡人的白金商務卡信用卡帳單中(無法以持卡人之年度累計消費金額折抵)。
※ 美金27元將以NT$900入帳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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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全球機場貴賓室簽單手續費:每筆收取NT$100元
持卡人對於白金商務卡信用卡帳單所列示之貴賓室使用記錄有疑義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簽單收執聯通知台新銀行或請求調閱簽單;如須請求調閱簽單者,持卡人須另行支付台新銀行調閱簽單手續費,每筆調閱簽單手續費以NT$100元計,並於次月入帳至持卡人的白金商務卡信用卡帳單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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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為維持貴賓室之品質,貴賓室人員可能視貴賓室之實際使用狀況,而限制進入貴賓室的人數。
2.貴賓室提供之設施、營業時間、攜伴人數、相關限制級免費服務項目,若有變動,悉依現場規定為準。
3.倘持卡人、同行貴賓與特約貴賓室間,因使用貴賓室服務所衍生之任何糾紛,皆與台新銀行無涉。
4.持卡人和同行貴賓皆須遵守特約貴賓室之相關規定,台新銀行不負責持卡人或同行貴賓因未遵守使用規定而被拒絕進入之損失。
5.若持卡人持有之台新銀行白金商務卡因故停用或到期未獲台新銀行續發時,將無法繼續使用貴賓室服務,倘持卡人(包括任何同行貴賓)使用失效之白金商務卡使用貴賓室服務時,持卡人須自行支付使用貴賓室之費用。
6.台新銀行保留變更、終止本活動及審核持卡人參加活動資格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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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金:
NT$3,000旅遊金兌換成功後,將直接回饋至客戶帳單上可折抵帳單上白金商務卡新增消費金額部分,若當期新增消費金額未達NT$3,000,則保留至下期帳單折抵,恕無法要求兌換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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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折抵次年年費:
持卡人每一持卡年度累積消費金額達NT$400,000者,只要於次年年費下帳前,致電本行白金商務卡貴賓服務專線0800-888-800按1,即可選擇兌換折抵名下正卡或附卡次年之年費(累積消費達NT$400,000折抵一名、累積消費NT$800,000
折抵二名,以此類推),消費累積辦法及注意事項詳權益手冊及台新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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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機票
a. |
持卡人提出申請後,符合兌換資格者,本行將寄出「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該兌換證明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遺失或逾期兌換恕無法補發。 |
b. |
「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不得要求兌換現金、不得與哩程合併使用、或自行加價升等;可不記名轉讓,惟開票後不得轉讓,亦不得要求辦理退票。 |
c. |
達新台幣400,000元所兌換的香港線機票,去程限搭PM1:30(含)後之台灣(台北、高雄)出發之航班,回程不限,不適用台北╱高雄接駁班機,且逢周五出發需加收NT$500。機票不適用期間(僅限去程):農曆新年2010/2/11~2/26、暑假旺季:2009/7/1~8/31、2010/7/1~8/31。 |
d. |
達新台幣600,000元所兌換的亞洲線城市包含:香港、新加坡、曼谷、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河內、普吉島、東京、福岡、名古屋、琉球、清邁、大阪、廣島、首爾、胡志明,去回程不限。機票不適用期間:農曆新年2010/2/11~2/26、暑假旺季:2009/7/1~8/31、2010/7/1~8/31。 |
e. |
訂位艙等為「L」艙。 |
f. |
開票時持卡人需自行支付機場稅、兵險及燃油附加稅等相關費用。 |
g. |
機票兌換證明須於開立日起算三個月內至全台華航營業所(華航可開票營業所請上網查詢www.china-airlines.com
電話:02-2715-1212),開立電子機票,不得改開實體機票;機票開立後,不得全部或部份退費。 |
h. |
機票效期:
*香港╱河內╱胡志明:3個月
*新加坡╱曼谷╱雅加達╱吉隆坡╱馬尼拉╱普吉島╱清邁:1個月
*東京╱福岡╱名古屋╱大阪╱廣島:14天
*琉球:一年票
*首爾:17天
i.機票兌換辦法、更改機票及手續費、開票辦法、哩程累積係依中華航空之票務規定辦理。
J.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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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機票
a. |
持卡人提出申請後,符合兌換資格者,本行將寄出「長榮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該兌換證明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遺失或逾期兌換恕無法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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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長榮航空機票兌換證明」可與哩程合併使用(限U艙)、可不記名轉讓(開票後不得轉讓,亦不得要求退票),惟不得要求兌換現金或不可自行加價升等。 |
c. |
達NT$400,000所兌換的長榮航空澳門線機票,去程限搭PM2:00(含)後之班機(加價NT$2,500可改搭早班機),回程不限航班且可改由香港回;不適用台北/高雄接駁班機,且逢周五、周六出發需加收NT$500。訂位艙等為「R」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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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達NT$400,000所兌換的長榮航空香港線機票,去程限搭PM2:00(含)後之班機(加價NT$2,500可改搭早班機),回程不限航班且可改由澳門回;不適用台北/高雄接駁班機,且逢周五、周六出發需加收NT$500。訂位艙等為「U」艙。 |
e. |
開票時持卡人需以現金支付機場稅、兵險及燃油附加稅等相關費用。 |
f. |
持卡人憑長榮航空機票兌換證明至全省長榮航空營業所開立電子機票。機票效期:1個月,於開立機票時可加價NT$1,500變更為3個月,依兌換證明上標示之期限內完成兌換及使用。 |
g. |
機票兌換辦法、更改機票及手續費、開票辦法、哩程累積等相關規定係依長榮航空之票務規定辦理。 |
h. |
本行保留變更本活動及審核正卡持卡人參加本活動資料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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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白金商務卡‧品牌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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